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15vip太阳集团官网学生管理规定》、《15vip太阳集团官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结合15vip太阳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15vip太阳集团官网学籍的各类在校(院)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室,监察室主任(负责人)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成员包括学生处处长、分管副处长、学生科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受处理或者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的主任、书记、分管副主任及其班主任,院学生会和系学生会代表,法律课教师代表或者学院聘用的法律顾问等,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复查结论,提出处理或者处分建议。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作出复查结论以及提出处理或处分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申诉申请要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诉申请书的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如下书面结论: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处理依据错误、处理程序错误或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可能对原处理意见有实质性影响,认为有必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的,作出建议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