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15vip太阳集团官网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通过注册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从学生入学到毕业期间在校(院)阶段的管理,是对在校(院)学生学习行为和生活行为的规范,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学生在校(院)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招生处应当在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在入学当年10月31日前由学生处完成首次学籍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最长为录取专业学制追加延长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有下列情形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入学当年服兵役者;2、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院)学习者;3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入学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生处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院)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经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采取奖、免、贷、缓、助等救济措施,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院)(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在开学两周内注册的,系(部)应当书面报告学生处,学生处应书面报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暂缓注册、休学和退学等。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采取形成性考试和终结性考试两种方式产生,所占比例为30%和70%。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采用形成性考核,形成性考核包括考生网上学习、完成作业、参加实验或实习、参加平时考试等和统一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学业综合评价办法;理论性较强的课程采用终结性考试,一般是在学期或学年结束时进行,对学生某一阶段的学习,是否达到教学目标作出终结性评价;考查科目可以采用闭卷、开卷考试或者提交规定报告等多种形式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院另行规定。
实行学分制时,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某门课程,成绩达到六十分以上或及格以上的,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及格或者应修学分数达到规定的,准予升级;实行学分制后,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进行考核后,报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允许跳级;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留、降级处理:
1、一学期有两门考试课程不及格,经补考后仍然不及格者;
2、连续两学期累积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3、一学期考核课程(指全部课程)有四门不及格;
4、一学期考核课程(指全部课程)有三门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不及格者;
学生在校(院)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积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院)内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院另行规定。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九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院)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院)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学院应当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据失信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在进行诚信教育的同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区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和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系)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系)的,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转专业(系)申请后,由所在专业(系)的系主任提出推荐,拟转入专业(系)的系主任审核同意,由学生处报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通过,并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过后报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2、学生转专业(系)的手续,应在每学年(期)开学前办理完毕,并应及时通知本院教务、财务等有关处室;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系):
1、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学生;
4、对口升学学生、单独招生学生、三二转段学生及其入学录取时有约定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具有本院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山西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院)。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院)和拟转入学校(院)同意,由转入学校(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校(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6年内(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学习年限)完成学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追加延长最长学习年限2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院)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因当兵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和地方武装部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院)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依据规定取消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院)。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退学是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1、一学期或各学期累计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休学期满或者保留学籍,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者;
3、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者;
4、除服兵役外,因其它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两年以上者;
5、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意外伤残等疾病无法在校(院)坚持学习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超过学院规定的期限未报到注册而又没有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退学处理的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拟退学学生,由本人及其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系部领导和系学籍管理人员签字同意,由学生处统一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时报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和学院做出退学处理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经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学院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15vip太阳集团官网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除服兵役等特殊规定外,学生在学院6年内应当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具体参照教务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符合毕业条件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院)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校(院)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服完兵役的学生,经复学并修完规定课程或者达到规定学分,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的管理。学生对有关自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院)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15vip太阳集团官网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学生处批准并备案,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院)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15vip太阳集团官网网络使用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危害学院或其它组织和个人的名誉;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院)期间,应当遵守《 15vip太阳集团官网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它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过错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它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它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它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它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室,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兼任,监察室主任(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生处处长、分管副处长、学生科长和受处理或者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主任、书记、分管副主任及其班主任,院学生会和系学生会代表,法律课教师代表或者学院聘用的法律顾问等,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对于学生的申诉,应当充分听取学生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2)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院予以撤销;
(3)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4)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